日前,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改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全文如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的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改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草案)》。所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时间线2016年4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的通报2016年5月18日:陈吉宁主持人开会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查会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草案)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改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草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主要修改内容修改原则(一)对上位法律有数规定的内容仍然非常简单反复。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互相交会。涉及法律有数明确规定的,仍然反复,法律做出原则规定的,提升条款的操作性。(二)中止部分行政审核,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拒绝。根据行政审核体制改革的拒绝,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核前置等展开修改。
中止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核,增加审核事项。(三)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统合交会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具体建设单位实施“三同时”制度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职责,细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拒绝,中止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许可,与污水处理许可制度相衔接。
(四)增强了公众参予和信息公开发表拒绝。《条例》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成阶段公众参予、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发表、信息反馈机制和诚信机制等方面,完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予和信息公开发表机制。
(五)增大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责任力度。完备了行政处罚内容,提升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以及对政府和环保部门责任不实施的追究责任。主要修改内容(一)创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审核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效力、新的审批和呈报新的审核、资质和资格审查、公众参予拒绝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大致相同。本次《条例》修改不反复上述内容,而是在申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述基本内涵时,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格)申请人和法院、技术评估、未予审核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操作性。(二)增加部门职能交叉和环评审核事项,提高效率。
仍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上述部门职能反复和交叉问题。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核制改回备案制,将对环境影响较小、只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将审核改回告诉性备案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允诺的环保设施及措施实施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三)规范环评审核管理,具体环评审核拒绝。具体审核红线,规范了环保审核管理,审核环节更为半透明。
从环境质量提高、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格)质量等方面明确提出了审核拒绝。建设单位可对照表格展开自检,对不合乎审核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前研判,防止因盲目投资带给损失。(四)中止完工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增强“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新的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了完工环保竣工验收制度,移除了完工环保竣工验收内容。因此,《条例》修改中也中止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许可,与污水处理许可制度展开交会。实施污水处理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污水处理许可替代完工环保竣工验收;不实施污水处理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竣工验收调查,编成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用于,并具体了不得投入生产或者用于情形。
规定了建设单位“三同时”各个阶段的环保责任、积极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拒绝、公开发表环境保护措施信息和备案。希望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具体检举权利。
增强了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三同时”阶段、运营期环境监管的责任和监管内容。(五)增强了信息公开发表和公众参予。
为确保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修改减少一章,专述信息公开发表与公众参予。更进一步具体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发表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主体,并具体了公开发表的内容拒绝,减少了政府涉及信息公开发表拒绝,构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仅有覆盖面积公开发表。更进一步具体了公众参予的涉及拒绝,贯彻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增大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责任力度。《条例》修改增强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大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阻塞漏洞,对予以惩处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二是较大幅地减轻了惩处力度,提升了罚款数额,减少了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惩处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害怕曝光”的情况,实施“黑名单”制度,明确提出了创建违法行为信息库、社会审批、通报涉及部门等措施。四是增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责任。
须要重点解释问题(一)规划环评落地及与项目环评同步。《条例》修改中增强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同步的拒绝,通过增强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和指导,在项目环评中实施规划环评成果,构建从更大范围和源头上掌控研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有利影响。(二)“三同时”与污水处理许可的交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轻在事前防治,污水处理许可制度轻在事后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论证新建项目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和环境保护设施可行性,为污水处理许可管理获取依据。“三同时”继续执行报告沦为企业申请人污水处理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中止建设项目完工环保竣工验收许可后,环评内容和拒绝带入到许可证核准中,沦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人员依据和企业守法文书。《条例》修改中根据上述思路,做出了涉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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